纪法课堂丨第41期 供应商的宴请可以参加吗?

2025-01-14 08:47纪检监察室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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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法解读

医务人员违规接受供应商安排的宴请、娱乐等活动,不仅破坏医生执业活动或职务行为的廉洁性,也损害医务人员“白衣天使”的纯洁形象。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,供应商看似热情、悉心安排的背后,往往隐藏着贪婪逐利的目的,而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就容易被“围猎”。

《九项准则》规定:“严禁参加供应商安排、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。”管住嘴、守住心,不仅是健康的生活方式,也是与供应商交往的正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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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法依据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一条:

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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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文链接

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》第十九条:
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:

(一)贪污、索贿、受贿、行贿、介绍贿赂、挪用公款的;

(二)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;

(三)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、礼金、各种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的;

(四)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;

(五)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;

(六)违反国家规定,从事、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;

(七)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四条:

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等财物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。

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等财物,或者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、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严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。

来源:《医院纪法100问》